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87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非五年以上之重罪,對於案情已經詳細交代清楚且已審理完畢,無湮滅、變造證據及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6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除犯本案竊盜罪外,尚涉有本院96年度易字第539號、97年度易字第5號、97年度投刑簡字第26號竊盜等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堪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該羈押原因尚非具保所得以當然確保,本院審酌本件被告之具體情狀,認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以預防其再犯。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尚非可採,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