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九一號
原 告 一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雲
訴訟代理人 蔡天亮
被 告 詠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鎮
訴訟代理人 何俊慧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九一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
九日下午四時O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分之 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與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訂立工程合作契約書,並交付被告履約保證支
票柒張,面額共新台幣一五O萬元,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兌現新台幣二十萬元
。
二、拒料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接獲建利營造有限公司八十九建字OO二號函指明「被告
交付之履約保證金支票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因退票本公司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廿五
日退回貴公司在案」...說明三並陳...「將依雙方契約書規定另行雇工辦
理,並中止合約。(兩造合約係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簽訂合作契約書)。
三、原告查知上情,被告乃於八十九年四月廿九日退還保證支票共面額新台幣八十萬
元,並註明餘四十萬元,因合約內容得配合坤泰興建利營造公司合約作業,如未
能履行合約即退回四十萬元。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廖穎穗
法 官 林振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