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0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之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之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甲○○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被告丙○○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二百萬元、七十萬元,約定清償日均為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利息分別按附表之編號一、二所示,均按月計付利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清償時,自應償付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被告丙○○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債務,其尚積欠原告二百六十九萬五千九百四十五元及如附表中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提起訴訟。
(二)、被告丙○○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五十四萬元,約定清償日為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利息按附表中編號三所示之利率計算,以每月為一期,分六十期平均攤還本息,如其中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自應償付日起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依上開約定,被告丙○○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借款本息,其尚積欠本金五十二萬五千五百一十六元及如附表中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甲○○為此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與被告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三份、放款查詢單四份、被告之戶籍謄本二份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丙○○、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被告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三份、放款查詢單四份、戶籍謄本二份等件為證,被告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丙○○應給付原告二百六十九萬五千九百四十五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五十二萬五千五百一十六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進寶~B法官曾吉雄~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F0~T32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利率│起息日│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備註│││││││││原貸款金額│├────┼────────┼────┼────┼───┼─────┼──────────────┼──────┤│││八十九年│一百零九│百分之│九十年一月│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百萬元│十月│年十月│四點三│二十四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一││二十四日│二十四日│││四點三計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二百萬元││││││││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八十九年│一百零九│百分之│九十年一月│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六十九萬五千九百│十月│年十月│六點九│二十四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十五元│二十四日│二十四日│四││六點九四計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十萬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八十九年│九十四年│百分之│八十九年十│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月二十│十月│八點六│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三│五十二萬五千五百│四日│二十四日│四│四日│八點六四計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十四萬元│││一十六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