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8號聲請人 徐茂庭 相對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 楊得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因聲請人尚未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