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9號原告 吳如寳
吳如芳 被告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林泓帆 律師被告 賴漢文
賴玉炮 吳秉儒 賴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