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560號

原告富甲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戊生

訴訟代理人詹文安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育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00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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