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調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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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1441號

原告 朱易凡

朱書平

陳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卿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原告朱書平、陳柏源2人之起訴,未補正第二項,即駁回原告3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補正原告朱書平、陳柏源之簽名或蓋章。

說明:原告之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原告朱易凡、朱書平、陳柏源3人之姓名,但具狀人欄僅有原告朱易凡之簽名,原告朱書平、陳柏源2人之起訴不合程式,應補正其2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朱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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