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920號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緻東湖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被告麗緻東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現任主任委員)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具體內容(即訴之聲明,請
求給付之具體金額或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內容),並依被告
人數附具繕本。
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