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62號

原告 耿筱曾

被告 顏東山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2月8日下午4時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美金2,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827號刑事判決所載之侵占事實

造成原告有主文第一項損害等情,有該案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第三項可以認定,

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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