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蘇健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聲請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1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共計繳納聲請費4,000元,計溢繳聲請費2,000元(計算式:4,000-2,000=2,000),溢收部分應予退還。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