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吳育賢 原告 林彥豐 被告 黃碧霞 (原名 黃鏡如 )被告 黃英達 被告 黃淵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22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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