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 黃紫綾 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
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