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85號
原告 曹之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博皓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1年度雄救字第28號另已裁定駁回,惟尚未確定),如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