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44號
原告 趙翊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申設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