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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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70號原告 邱麗娟 即飛凱企業社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玲 訴訟代理人 蕭彥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