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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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59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聲請狀漏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補正之。
三、本件係依侵權行為請求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欄所載意旨,其中債務人「乙○○」非共同侵權行為人,請釋明將乙○○併列為債務人之原因,如無依據,請審酌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四、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