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秀玲
被   告  邱瑀婕
       邱瑀涵
       邱承鉉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祐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1
日下午4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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