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秀玲
被 告 邱瑀婕
邱瑀涵
邱承鉉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祐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1
日下午4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