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黃亮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陸煥霖朱守軒劉文期張寶曜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30日105年度簡上字364號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3,7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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