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67號106年度附民字第968號原告 巫明鴻
黃士哲 被告 林憲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7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