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95號原告 王景舒 被告 陳世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22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怡蓁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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