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0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貳佰肆拾肆片、標示牌貳塊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綽號「 阿草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所有之音樂光碟片,為未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經他人擅自重製該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竟與其基於意圖散布之犯意聯絡,以每日新台幣(下同)八百元之代價,受其雇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晚上七時許,由綽號「阿草」之人提供盜版音樂光碟片,其則負責在高雄市三民區十全夜市內擺設攤位,陳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欲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出售不特定之人。嗣於同日(四日)晚上七時四十五分許,乙○○尚未售出即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阿草」所有供陳列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二百四十四片及標示牌二塊等物。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確實係未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經他人擅自重製侵害渠等錄音著作權之物等情,亦經告訴代理人丙○○、甲○○於警訊時指訴綦詳,並提出錄音著作證明書二紙、詞曲著作權轉讓書三紙、原版音樂光碟片封面包裝十份佐證,及現場照片五幀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四十四片、標示牌二塊扣案可茲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罪。其與綽號「阿草」之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貪圖個人不法利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殊不足取,致告訴人等辛苦創作,遭受重大打擊,與國際保護智慧財產之潮流相違背,亦使社會、一般國民同因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付出相當代價,惟念其素行良好,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二百四十四片、標示牌二塊,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共犯「阿草」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附表: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名稱│片數│被侵害歌│著作財產權人│││││曲名稱││├───┼─────────┼──┼─────┼────────────┤│一│ 周華健 忘憂草等│二二│忘憂草│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 張惠妹 真實等 │三九│真實│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三│ 張學友 熱等│九│算命│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四│ 陶子愛 唱歌等│十一│游泳│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 陳曉東 我要的只是│二二│自由港│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愛等 │││公司│├───┼─────────┼──┼─────┼────────────┤│六│ 范瑋琪 太陽等│八│太陽│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七│ 李玟 COCOLEE等│二三│刀馬旦│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八│ 徐懷鈺 MissRight│十│簡訊│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九│4inlove誰怕誰等│三一│誰怕誰│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十│ 王菲流 年等│四十│光之翼│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陳奕迅 It'sme等│二十│低等動物│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十二│女朋友女生宿舍│三│冰箱│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 邱芸子 │三│永遠愛你│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台語綜藝旗艦總動員│三│永遠愛你│同右│├───┴─────────┴──┴─────┴────────────┤│以上共計二百四十四片│└───────────────────────────────────┘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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