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洪文佐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錶壹佰壹拾支均沒收。
事實
一、丙○○於民國九十年農曆過年期間,在高雄市○○區○○里○○街、新樂街口,擺設攤位販賣手錶,明知如附表所示「ROLEX」、「OMEGA」、「CHRTIER」、「RONDA」、「DUNHILL」、「IWC」、「VACHERONCONSTANTIN」、「FERRARI」、「PIAGET」、「GUCCI」、「PATEKPHILIPPE」、「CRISTINDIOR」、「LONGINES」、「CHANEL」、「CHARRIOL
」、「AP」、「GIRARDPERREGAUX」、「TAGHEUER」、「PORSCHE」等圖樣分別係各該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權之商標圖樣,專用於鐘錶類及其組件及其他屬於鐘錶類之一切商品;而各該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之鐘錶及其組件之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為業界及相關消費大眾所共知,且均在專用期間內。詎未得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竟意圖轉售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農曆大年初二)中午,由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阿雄 」年約二十餘歲之成年男子,向渠兜售所攜帶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手錶若干,旋即與該名成年男子共同在渠高雄市○○區○○里○○街、新樂街口之販賣手錶攤位上,以價格新臺幣(下同)五百至三千元不等之價格,先後將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手錶販賣予不特定之人牟利數次,嗣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與新樂街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之手錶共計一百一十支。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就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林夏滋 於警詢中陳述及證人即查獲員警丁○○、乙○○、甲○○等人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九○)智商○九一○字第九○○○八二○一○號函檢附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註冊簿影本數紙、商標圖形網路查詢資料二張及查獲照片四幀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扣案手錶一百一十支足資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如附表所示扣案手錶屬實在卷,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雄」年約二十餘歲之成年男子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午起至是日下午五時許為警查獲為止,先後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同一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小,並有害國家之國際形象,惟姑念及渠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應有悔改之意,且參以被告前未曾有何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攷,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經此偵查、起訴及論罪科刑程序,當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主刑部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用啟自新。至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手錶共一百一十支,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專用權人│查扣數量│├──┼───────────────────┼───────┼────┤│一│ROLEX│瑞士商瑞士勞│二十五只││││力士錶廠││├──┼───────────────────┼───────┼────┤│二│OMEGA│亞米茄路易士白│十一只││││蘭物及佛雷斯股│││││份有限公司││├──┼───────────────────┼───────┼────┤│三│CHRTIER│美商佳得公司│十一只│├──┼───────────────────┼───────┼────┤│四│RONDA│瑞士商龍達公司│八只│├──┼───────────────────┼───────┼────┤│五│DUNHILL│英商奧佛雷旦喜│九只││││股份有限公司││├──┼───────────────────┼───────┼────┤│六│IWC│瑞士商IWC國│二只││││際鐘錶公司││├──┼───────────────────┼───────┼────┤│七│VACHERONCONSTANTIN│瑞士商華希隆康│二只││││斯坦汀公司││├──┼───────────────────┼───────┼────┤│八│FERRARI│義大利費拉里汽│三只││││車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九│PIAGET│瑞士商比雅給特│十六只││││公司││├──┼───────────────────┼───────┼────┤│十│GUCCI│義商固喜歡固喜│九只││││公司││├──┼───────────────────┼───────┼────┤│十一│PATEKPHILIPPE│瑞士商派特飛力│二只││││浦公司││├──┼───────────────────┼───────┼────┤│十二│CRISTINDIOR│法商克利絲汀多│二只││││兒股份有限公司││├──┼───────────────────┼───────┼────┤│十三│LONGINES│瑞士商佛朗西龍│三只││││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十四│CHANEL│瑞士商倩妮股份│一只││││有限公司││├──┼───────────────────┼───────┼────┤│十五│CHARRIOL│法國籍菲立普‧│二只││││查洛伊││├──┼───────────────────┼───────┼────┤│十六│AP│瑞士商奧得曼必│一只││││固鐘錶製造有限│││││公司││├──┼───────────────────┼───────┼────┤│十七│GIRARDPERREGAUX│瑞士商芝拉德-│一只││││柏雷奧克公司││├──┼───────────────────┼───────┼────┤│十八│TAGHEUER│瑞士商達格豪雅│一只││││公司(起訴書誤│││││繕為麗你達股份│││││有限公司)││├──┼───────────────────┼───────┼────┤│十九│PORSCHE│德國商堡司奇公│一只││││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