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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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上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大為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建彰 上列上訴人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63號妨害名譽案件,對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03號),提起上訴。本案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撤銷原審科刑判決,改判上訴人免刑確定。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