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入進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瑩 緗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韓念庭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李正偉
參加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亦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緣參加人依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之規定,預備將臺中發電廠現有露天儲煤場進行室內化(下稱系爭工程),由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得標承攬,並委由原告負責系爭工程之土木承造工作,後經參加人以起造人名義向被告申請核發系爭工程107中都建字第2710號建造執照,該建築執照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8日核發,系爭工程於108年2月23日申報開工,原竣工期限為9個月。嗣原告基於承造人名義於108年11月23日向被告申請展期1年,經被告准予竣工期限延至109年11月23日止,又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衝擊,該建造執照適用被告109年4月7日中市都工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自動展期建築期限2年,該建造執照竣工期限為111年11月22日。原告又於111年11月以系爭工程新增電梯塔設計變更、工程鉅大、施工困難及戰爭事變等事由,向被告申請展延該建造執照竣工期限,經被告以111年11月18日中市都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1年11月18日函)函復原告該建造執照竣工期限仍為111年11月22日,原告於111年11月23日再次向被告補充資料申請展延竣工期限,被告則以111年12月1日中市都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1年12月1日函)函復原告業經被告111年11月18日函復在案,且該建造執照已失其效力。原告不服,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12年8月3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不服被告否准其申請展延該建造執照竣工期限之111年11月18日函及111年12月1日函,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件訴訟結果如認原告之訴無理由,參加人之系爭工程即無法續行,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靜雯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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