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64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君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36941、37523號、107年度偵字第1825、1943、46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君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年
4月6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5樓 李建鋒 住處,破壞附連於門扇之門栓,開門侵入該址住宅,竊取單眼相機機身1台、鏡頭1個、記憶卡1個、日幣10000元、新臺幣(除另註記外,下同)18000元、禮券12000元得手,旋即離去。
㈡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8月
7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5樓 顏訓蔚 住處,攀爬翻越鋁窗之安全設備,侵入該址住宅,竊取行動電話1具、相機1台、現金16000元得手,旋即離去。
㈢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8月
9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 謝志銘 住處,破壞鋁窗之安全設備後,翻越鋁窗侵入該址住宅,正搜尋財物之際,為謝志銘察覺,旋即逃離,而未得逞。
㈣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8月
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楊文欽 住處,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可供兇器使用之尖嘴鉗1枝,破壞鐵窗欄杆之安全設備後,翻越鐵窗侵入該址住宅,竊取現金8000元、手錶1只、戒指2只、電腦螢幕1台得手,旋即離去。
㈤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8月
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5樓503室 尤雅莉 住處,開門侵入該址住宅,竊取平板電腦1台、行動電話
1具、運動手環1個、籃球1顆得手,旋即離去。㈥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8月
11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C3室 方驄樺 住處,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可供兇器使用之尖嘴鉗1枝,破壞鐵窗欄杆之安全設備後,翻越鐵窗侵入該址住宅,竊取存錢筒2個,內有現金20000元,及手錶4只、戒指3只、行動電話1具得手,旋即離去。
㈦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8月
2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鄧世昌 住處,翻越窗戶之安全設備,侵入該址住宅,竊取存錢筒2個,內有現金23600元得手,旋即離去。
㈧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8月
28日晚間8時至同年月30日下午5時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 李清風 住處,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危害人生命、身體安全,可供兇器使用之尖嘴鉗1枝,破壞鐵窗欄杆之安全設備後,翻越鐵窗侵入該址住宅,竊取現金12000元得手,旋即離去。
㈨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9月
15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 江宇婕 住處,開啟大門侵入該址住宅,竊取現金40000元得手,旋即離去。
㈩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9月
16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 黃文佑 住處,翻越窗戶之安全設備,侵入該址住宅,竊取現金500元得手,旋即離去。
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10月
6日下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3樓 鄭世逸 住處,破壞鐵窗欄杆之安全設備後,翻越鐵窗侵入該址住宅,竊取現金30000元、項鍊1條得手,旋即離去。
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10月
6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5樓 趙祥豪 住處,翻越窗戶之安全設備侵入該址住宅,竊取戒指4枚、耳環1對、項鍊2條、墜飾1個、手鍊1條、現金53000元得手,旋即離去。
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10月
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 楊育婷 住處,翻越陽台鐵窗之安全設備,侵入該址住宅,竊取現金36000元、日幣5000元、 潘朵拉 手鍊1條得手,旋即離去。
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10月
16日上午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江明儐 住處,破壞附連於安全門扇上之門鎖,開門侵入該址住宅,竊取項鍊1條、耳環2只、手鍊1條、平板電腦2台、行動電話1具得手,旋即離去。
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10月
16日上午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 吳森桔 住處,破壞鐵窗之安全設備後,翻越鐵窗侵入該址住宅,竊取現金20000元得手,旋即離去。
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10月
25日下午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洪麗華 住處,翻越窗戶之安全設備,侵入該址住宅,竊取項鍊3條、戒指5只得手,旋即離去。
陳君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10月
31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 洪士峰 住處,翻越窗戶之安全設備,侵入該址住宅,竊取現金3000元得手,旋即離去。
二、證據:㈠被告陳君興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李建鋒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證人顏訓蔚於警詢時之陳述、現場照片2張。
㈣證人即告訴人謝志銘於警詢時之陳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
林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示意圖、採證照片、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巿政府警察局106年9月8日新北警鑑字第1061792593號鑑驗書。
㈤證人即告訴人楊文欽於警詢時之陳述、現場照片1張。
㈥證人即告訴人尤雅莉於警詢時之陳述、現場照片1張。
㈦證人即告訴人方驄樺於警詢時之陳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
林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圖、採證照片、新北巿政府警察局106年9月12日新北警鑑字第1061813035號鑑驗書。
㈧證人鄧世昌於警詢時之陳述、現場照片2張。
㈨證人李清風於警詢時之陳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
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採證照片、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巿政府警察局106年9月27日新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㈩證人江宇婕、 陳宏達 於警詢時之陳述、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現場照片2張、刑案現場測繪圖1張。
證人黃文佑於警詢時之陳述。
證人鄭世逸於警詢時之陳述、現場照片8張、證物清單、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11月2日新北警鑑字第1062184984號鑑驗書。
證人趙祥豪於警詢時之陳述、現場照片10張、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圖、採證照片、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巿政府警察局106年12月1日新北警鑑字第1062407023號鑑驗書。
證人楊育婷於警詢時之陳述、現場照片10張、證物清單、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0月31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證人即告訴人江明儐於警詢時之陳述、現場照片6張。
證人即告訴人吳森桔於警詢時之陳述、現場照片6張、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示意圖、採證照片、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巿政府警察局106年11月21日新北警鑑字第1062320311號鑑驗書。
證人洪麗華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
證人洪士峰於警詢時之陳述、現場照片2張。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十七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218號判
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22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27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86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上各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8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2年5月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3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㈣犯罪事實㈢部分,被告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已著手實
施,而未得逞,為未遂犯,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此部分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自食其力,正道
取財,恣意攜帶兇器、毀越門扇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守法觀念,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民眾居住安寧,行為偏差,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財物之數額、所肇損害,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犯罪事實㈢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其餘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前開得易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不與前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尖嘴鉗1枝,係被告所有分別供犯罪事實㈣、㈥、㈧竊
盜犯罪使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述在卷,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此部分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上開竊得之財物,為犯罪所得,未據合法發還,均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本案竊盜犯罪為警在現場勘察相關跡證時,或已查得被告
指紋,或見有不明掌印、指紋,或在現場遺留手套中驗出被告DNA者,是扣案手套1雙難以特定與本件各次竊盜犯行之具體關聯,另扣案鐵撬、活動板手各1枝,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刑法沒收章修正後,沒收已無從刑之性質,遇有宣告多數沒
收者,即應由檢察官逕依前揭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從而,前述宣告之多數沒收,既應併執行之,爰不於主文重複為應執行之沒收諭知,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0條之2第1項、第2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謝茵絜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主文│├──┼────┼──────┼────────────────────┤│1│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㈠│第1項第1款│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單眼相機機身壹台、鏡││││、第2款毀壞│頭壹個、記憶卡壹個、日幣壹萬元、新臺幣壹││││門扇侵入住宅│萬捌仟元、禮券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竊盜罪│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㈡│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行動電話壹具、相││││、第2款踰越│機壹台、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安全設備侵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住宅竊盜罪││├──┼────┼──────┼────────────────────┤│3│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㈢│第2項、第1│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項第1款、第│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款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4│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㈣│第1項第1款│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尖嘴鉗壹枝││││、第2款、第│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手錶壹只、戒││││3款攜帶兇器│指貳只、電腦螢幕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毀越安全設備│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侵入住宅竊盜│││││罪││├──┼────┼──────┼────────────────────┤│5│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㈤│第1項第1款│。犯罪所得平板電腦壹台、行動電話壹具、運││││侵入住宅竊盜│動手環壹個、籃球壹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罪│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㈥│第1項第1款│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尖嘴鉗壹枝││││、第2款、第│沒收。犯罪所得存錢筒貳個、新臺幣貳萬元、││││3款攜帶兇器│手錶肆只、戒指叁只、行動電話壹具沒收,於││││毀越安全設備│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侵入住宅竊盜│其價額。││││罪││├──┼────┼──────┼────────────────────┤│7│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㈦│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存錢筒貳個、新臺││││、第2款踰越│幣貳萬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安全設備侵入│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住宅竊盜罪││├──┼────┼──────┼────────────────────┤│8│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㈧│第1項第1款│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尖嘴鉗壹枝││││、第2款、第│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3款攜帶兇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毀越安全設備│價額。││││侵入住宅竊盜│││││罪││├──┼────┼──────┼────────────────────┤│9│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㈨│第1項第1款│。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侵入住宅竊盜│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罪││├──┼────┼──────┼────────────────────┤│10│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㈩│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第2款踰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安全設備侵入│追徵其價額。││││住宅竊盜罪││├──┼────┼──────┼────────────────────┤│11│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項││││、第2款毀越│鍊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安全設備侵入│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住宅竊盜罪││├──┼────┼──────┼────────────────────┤│12│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戒指肆枚、耳環壹││││、第2款踰越│對、項鍊貳條、墜飾壹個、手鍊壹條、新臺幣││││安全設備侵入│伍萬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住宅竊盜罪│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陸仟元││││、第2款踰越│、日幣伍仟元、潘朵拉手鍊壹條沒收,於全部││││安全設備侵入│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住宅竊盜罪│額。│├──┼────┼──────┼────────────────────┤│14│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第1項第1款│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項鍊壹條、耳環貳只、││││、第2款毀壞│手鍊壹條、平板電腦貳台、行動電話壹具沒收││││門扇侵入住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竊盜罪│追徵其價額。│├──┼────┼──────┼────────────────────┤│15│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第2款毀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安全設備侵入│追徵其價額。││││住宅竊盜罪││├──┼────┼──────┼────────────────────┤│16│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項鍊叁條、戒指伍││││、第2款踰越│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安全設備侵入│收時,追徵其價額。││││住宅竊盜罪││├──┼────┼──────┼────────────────────┤│17│犯罪事實│刑法第321條│陳君興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第1項第1款│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第2款踰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安全設備侵入│追徵其價額。││││住宅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