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 方緯杰
黃豑儀 謝燕惠 上三人共同 陳佳伶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中華聯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