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曉葳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