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楊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宏雄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宏雄、 徐宏仁徐美玉 之被繼承人為何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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