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楊尚樺 相對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相對人 謝祖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70號審理在案,嗣經債務人撤回支付命令異議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