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3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釗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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