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司簡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司簡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司簡調字第4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彭貴朝 相對人 彭金城 相對人 彭慧芬 相對人 彭梅英 相對人 彭賢英 相對人 彭竹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彭貴朝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詎前為免遭追索,就因繼承第三人 彭阿龍 所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藉不利於己之遺產分割協議,無償由相對人彭金城等五人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回復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依法原屬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