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39號聲請人 李晨華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王清吉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第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預納聲請費,經本院於通知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7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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