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威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進財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60,1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5,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5,3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