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臺南市第91期溪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才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114元(計算式:13,700×13.22=181,11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