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7號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8號
原告 陳淑紋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 律師
杜鈞煒 律師
被告 廖淑瓊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00000-000建號」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系爭建物建號是00000-000,並非00000-000,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7號卷一第49頁可證,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