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原告 何嘉興 被告 蕭光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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