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債務人乙○○○○○○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應陳報目前實際居住地址,及所有居住成員。
2、債務人已年滿54歲,且勞工保險投保年資已屆滿30年,於工作15年及年滿55歲時,即可依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領取退休金,及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付,債務人應說明預計於何時退休,所得請領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金額。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列表說明各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4、債務人應說明於民國97年5月27日以甲○○○銀行信用卡於「PCHOME」刷卡消費新臺幣(下同)11萬1100元之消費內容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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