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780號原告ZieglerG
ZieglerG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被告輝達利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欄人中關於「原告INTERNATIONALESPEDITIONZIEG-
LERGMBH住Halskestrasse24,40880Ratingen,Germany」、「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000000000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ZieglerGmbh(原名InternationaleSpeditionZieglerGmbh)設Ernst-Abbe-Str.34D-52249Eschweiler,Germany」、「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0000000000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經查,原告原以InternationaleSpeditionZieglerGmbh之名稱、法定代理人為FrankSchwerdtfeger,於民國98年6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98年7月15日為命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裁定,嗣原告於98年7月24日主張已於起訴前更名為ZieglerGmbh,法定代理人應為丙00000000000000000。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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