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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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566號債權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幣別(按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訴訟金額之記載共為9,000美元,其中1,000美元為債權人丁○○○所投資,其餘8,000美元為案外人 魏潔賢 所投資,就該8,000美元部分,債權人應為魏潔賢而非丁○○○,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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