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07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樓之3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甲○○,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裁定補正(一)裁判費伍佰元。(二)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三)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8年7月29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龔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