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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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關於給付贍養費部分駁回」。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