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降低社區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告 王瓊如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優勝美地健康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美香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 胡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降低社區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優勝美地健康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梁美香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梁美香,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