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字第2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壢交簡字第2063號被告 徐嘉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嘉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人別欄並無錯誤,僅主文記載中就被告姓名有誤繕,關於主文部分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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