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二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不明,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6147號)
(一)債務人葉娟娟於民國100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12,986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27日止累計279,883元正未給付,其中275,438元為本金;4,14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娟娟於民國100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2年06月27日止累計27,490元正未給付,其中26,689元為本金;417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娟娟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6月27日止累計1,288,010元正未給付,其中1,274,399元為本金;13,162元為利息;44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