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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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305號
抗 告 人 廖鴻瑋
蔡莉莉
廖家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
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調解,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抗告人未於抗告狀上簽名,
且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提出經抗告人本人簽名之抗告狀
,並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抗告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