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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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乙○○因98年度易字第26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