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55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林莊尤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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