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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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嘉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宣示日期應為「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惟於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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