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28號上訴人 張明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明枝 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2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82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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