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訴人 徐阡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祐丞何仁瑋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20日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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